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贯彻《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原文出自:        发布时间:2013/9/30 15:25:00         浏览次数: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语委,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的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目的

1.            学校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要阵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利于推动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有利于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2.            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教育教学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3.            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旨在使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应用能力普遍提高,通过开展广泛的创建活动,在全省建成一批不同层次的示范校。

二、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对象和范围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三、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示范校应是语言文字应用规范程度高,在“三纳入一渗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基本要求是:

1.            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高等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有领导分管,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2.            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            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4.            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大中专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的一级达标率。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方面有高水平研究成果。

5.            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

6.            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根据上述要求,省教育厅、省语委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附件1)、《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附件2)。省级示范校的评审认定,依据此标准进行。省级示范校的得分率应在90%以上(含90%)。

四、示范校产生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1.               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省级示范校和市级示范校。国家级示范校在省级示范校中产生,省级示范校在市级示范校中产生。

2.               省级示范校由各市(州)教育局、语委从本级示范校中选拔,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省级示范校从2007年开始申报。为摸索经验,保证示范校创建活动的质量,各市(州)首批申报的省级示范校为1—2所。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省级示范校,首批命名的省部属高校不超过其总数的10%。

3.               经创建达标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发文授予“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称号并授牌。

4.               国家级示范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从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并向教育部、国家语委申报。

5.               市级示范校的评选命名由市(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州)制定。是否评定县级示范校,由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决定。

五、省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程序

1.        市(州)教育局、语委申报

市(州)教育局、语委在学校自评申报、实地考查评估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市(州)教育局、语委的申请报告和评估报告,学校的自评报告和申报表(附件3)。

省部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程序为:成立自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自评方案;对照《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整改;整理搜集档案资料及相关信息;撰写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自评工作过程与自评得分,主要成绩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思路。向省教育厅、省语委提交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包括:申请评估认定报告、申报表、学校自评报告。

2.        省教育厅、省语委检查评估

(1)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检查评估对象及时间。省教育厅、省语委在收到市(州)教育局、语委和高校的申请报告3个月内,审核有关报告、材料,确定检查评估的对象及时间,并在正式检查评估前的一个月内,向学校及市(州)教育局、语委发出检查评估的通知。

(2)拟定检查评估实施方案,在评估前1—2周发给受评学校所属市(州)教育局、语委。受评学校为省部属高校的,直接通知学校。评估时间为2天左右。评估组成员为5—8人,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3)实地检查评估:①评估组全体成员听取学校工作汇报。②分组听课,查阅档案资料、教案、作业,查看校园环境用语用字,分别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走访学校干部师生,问卷测试等。③评估组整理、分析评估信息,按照评估标准打分。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形成评估意见。④评估组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及市(州)教育局、语委通报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一般包括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3.        省教育厅、省语委公示确认

(1)对达到省级示范校标准的学校(幼儿园),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省语委发文确认,授予“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称号并授牌。

六、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有关要求

1.            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和各高校要把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确保此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各市(州)教育局、语委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市(州)级示范校的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并认真做好试点和推广工作。要把示范校创建同二类城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创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要注意示范校的代表性,即: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学校,也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要特别注重农村示范校的创建工作。

2.            为有效推进示范校创建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将教师语言文字规范水平与使用情况作为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未达标的学校,不得申报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认定的省级示范校评估。

3.            各市(州)教育局和教研部门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机关公文、印章、标牌、橱窗、个人名片等要做到用字规范。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县级教研部门语文教研员的普通话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省、市(州)级教研部门的语文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4.            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示范校命名前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消其示范校称号。

 

附件:1.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3.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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